2022年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組織領導

6個月前 (12-25)重慶市教育考試院

  組織領導

57.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要切實擔負起高??荚囌猩ぷ鞯念I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范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確保我市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58.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要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建立應急反應機制,進一步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59.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對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和紀律教育,特別是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工作階段的相關人員和考生的誠信教育和紀律教育??忌趫竺?、采集相關信息和填寫、提交相關材料、相應特征信息的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

60.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各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嚴格執行教育部《高??荚囌猩芾砉ぷ靼隧椈疽蟆?,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有序的招生工作監督機制。嚴厲打擊招生違規違紀行為,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省級組織實施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普通高校組織的單獨考試招生及高校專項、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教育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1.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相關工作若有調整變動,按國家和我市相關最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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